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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涉嫌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叶XX涉嫌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叶XX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叶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进行了调查,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此,本案的另一辩护人将作详细辩护。对于指控被告人叶XX涉嫌强奸罪,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叶XX涉嫌强奸存在一些疑点,需要提请法庭审理查明,对此,本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指控叶XX涉嫌强奸的事实存在一些疑点
(一)《起诉书》指控称:“罗在得知叶已婚后提出分手,但叶一直打电话纠缠罗。”这与事实不相符合。
1、直至案发前,罗XX和叶XX一直维系着长期稳定的同居两性关系,具有深厚的感情。
辩护人经过深入调查和会见叶玉良后获悉:
叶XX和罗XX于2004年9月在樟木头镇认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05年春节除夕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当时是罗XX主动追求叶XX的。2005年春节期间两人租住樟木头镇樟罗管理区罗屋围西二巷罗荣生的第三层房屋共同生活在一起,发展到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07年3月。叶XX和罗XX同居租房的房东罗XX在案发后说:“叶XX和罗XX在我那里同居时感情很亲热,比夫妻还亲热,我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进出我这里都是成双成对的。”据叶XX和罗XX的朋友钟XX反映:罗XX在同居的出租房里还做过饭请他吃饭。在樟木头镇,罗XX和叶XX同居的事实几乎是尽人皆知,凡是认识他们的人都知道这一情况。
两人同居期间,罗XX因此三次怀孕并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第一次人流是2005年4、5月间在凤岗一个门诊做的手术,第二次人流是2006年2、3月间在樟木头人民医院做的手术。
2007年3月期间,叶XX的老婆翁XX因怀孕从老家来到樟木头待产,罗XX与叶XX的这种同居关系才告一段落,但直到案发前两人还一直每个星期见面两、三次,每次见面都发生性关系。
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据叶XX在会见时交代:就在案发的前一天即2007年10月9日晚上12点多,罗和叶两人相约在常平镇华润商场隔壁的一家餐厅吃了夜宵,然后在附近的一家旅店由罗XX出房钱开房过夜,当晚两人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凡是稍具常理的人都不难得知,经过长期的、稳定多年的性关系,罗双双对叶玉良已经倾注了深厚的感情和依恋,两人已经达到鱼水交欢、水乳交融的境界,其本身已经具备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在案发时双方你情我愿、男欢女爱地发生性行为绝不是司空见怪的咄咄怪事,而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2、罗XX是在明知叶XX成家的情况下,仍然与叶XX发生并保持长期稳定的不正常的两性关系,而且要求和叶XX结婚的愿望非常强烈。
事实上,叶XX成过两次家,但都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叶第一次成家是在2003年3月8日,和名为陈XX的女子成家,并生育有一个男孩(现已5岁多),2006年10月俩人离异。叶第二次成家是在2007年3月9日,和名为翁XX的女子成家,并生育有一个女孩(现已2个多月)。
2005年春节除夕罗XX与叶XX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罗就已明叶玉良是有家室的人了,此后,罗一直都与叶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叶当时的“老婆”陈XX察觉后非常不满,多次打电话给罗XX强烈要求她中止和自己“老公”叶XX的不正当的关系,但罗XX没有依从,2005年春节期间发展为租房和叶玉良公开同居,因而导致陈XX和叶XX的家庭离异。
叶XX和陈XX离异后,罗XX搬到叶XX的父亲叶X灿的家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向叶XX及其家人表达了和叶结婚的意愿,但遭到叶的家人的强烈反对,致使与叶成家不能如愿。
据叶XX在会见中交代,2007年3月9日,叶和翁XX成家后,罗XX感到自己与叶结婚的希望成为泡影,对叶XX由爱及恨。罗XX曾多次对叶XX说:我已为你做过三次人流,你和别的女孩子“结婚”我不会让你好过,得不到你这个人就不会让你好过。
以上表明,叶XX成家在前,罗XX和叶XX发生男女同居关系在后;罗XX和叶XX的长期不正常男女关系在前,叶XX与陈XX的家庭离异在后,前者导致了后者的离异;叶XX既已和翁XX成家,而罗XX仍然插足其中,充当第三者。罗XX和叶XX在这其中的男女私情真是无人能解、藕断丝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说得清是谁纠缠谁的问题,不存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罗在得知叶已婚后提出分手,但叶一直打电话纠缠罗”的情形。
   (二)在叶XX涉嫌强奸的时间上,《起诉书》的指控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1、《起诉书》指控称:“2007年10月11日零时许,叶将罗约到本市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内,在房内……,后对罗实施强奸。”
2、在证人余XX的《询问笔录》中,多处涉及到罗XX和叶XX在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开房住宿的时间,也就是本案叶XX涉嫌强奸的时间。
问:该客人受伤的情况发生于何时何地?
答:是发生于2007年10月11日3时至7时期间,在樟木头镇豪屋花园A栋2楼富星旅馆223房。
……
问:男客人登记住宿的个人情况?
答:他是11日凌晨3时左右开的……
……
问:3时至7时期间一直他们呆在223房里吗?
答:是的。
(案卷P032-033)
3、既然叶XX与罗XX是2007年10月11日3时才住进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内,又何来的《起诉书》所指控的“2007年10月11日零时许,叶将罗约到本市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内”呢?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三)《起诉书》所指控的“7时许,罗乘叶熟睡之机逃脱报警,”与事实不符。
1、在证人余XX的《询问笔录》中:
答:……我以为他们两个是夫妻吵架,所以马上退了10元押金给女客人,让女客人先离开旅店,接着不到一分钟,223房的男客人也走出来,
……
问:他们两个是谁开的房?
答:是男的。
(案卷P032)
   2、叶XX在讯问中供述:
问:你开的223房多少钱?
答:是一间单人房,每晚价格40元人民币。(案卷P032)
3、叶玉良在会见辩护人时曾交代:当晚开房的房钱是他出的,押金条也是服务员交给他的,罗离开223房时,曾经和他打过招呼,他把押金条交给罗并叫罗退回押金,因此罗才能退回10元钱押金。
以上表明,案发当晚是由叶XX开的房,交的房钱和押金,罗离开旅店时,叶并没有熟睡,罗是自然离开,并从叶的手上拿到了押金条退回了押金,并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7时许,罗乘叶熟睡之机逃脱报警。”
三、现有的证据和本案的案情并不能完全合理地排除罗双双在案发时和叶玉良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自愿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都应该具有唯一的指向,即能够充分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全部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实践,在强奸案件中,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当时是否自愿是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标准,衡量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女方的陈述,应该综合考量案发时尽可能考虑到的各项因素,如女方的行为、以往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表现、案发时的环境等等。本案中,能证明案发时罗XX不是自愿和叶XX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罗双双的仅有的一次《询问笔录》,而指控叶玉良涉嫌强奸存在以下诸多疑点:
(一)叶XX在历次的讯问中都供述在案发时和罗双双发生性关系,罗XX是自愿的,没有强奸。如:
1、(叶XX,下同)答:……我与罗XX发生性关系,我与她做了约十分钟……(案卷P008)
凡是有过性生活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罗XX不情愿和叶XX发生性关系,只要罗稍微挣扎、抵挡甚至扭动一下身体,叶玉良的生殖器就不可能进入罗的阴道也不可能在里面射精,更不可能和她做爱约十分钟这么长的时间。
2、问:你跟罗XX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无反抗?
答:没有
问:你与罗XX发生性关系,罗XX是否出于自愿?
答:她是自愿的。(案卷P008)
3、问:你与罗XX是否已分手?
答:没有分手。(案卷P009)
4、自2006年上半年以来,你是否一直在骚扰罗XX?
答:没有。(案卷P011)
5、问:你以前是否一直恐吓及威胁罗XX服从你?
答:没有。(案卷P011)
6、问:你有无强奸罗XX?
答:没有。
问:你有无与罗XX发生性行为?
答:有,但当时罗XX自己要求我留下来陪她的,要我在旅店包一个星期的房,打饭给她,常去看她,她说她害怕,然后她调戏我,我才跟她发生性行为的。(案卷P013)
7、问:罗XX说回家结婚是不是说要跟你分手的意思?
答:我不知道,可能是要分手的意思。但后来罗XX要主动找我。(案卷P014)
8、叶XX在2008年1月21日下午会见辩护人时说:当天晚上罗没有喝酒,我喝了五瓶,吵完架后我们睡在一起,然后罗摸我的乳头和阴部,并吻我的阴茎,这些都是罗主动的;然后罗帮我脱掉内衣内裤,自己也脱光了爬在我的身上,把我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第一次《会见笔录》)
(二)罗XX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1、在证人余XX的《询问笔录》中:
问:他们两个去开房的时候是什么神情状况?
答:两个人有说有笑的,看不出什么异常。(案卷P032)
2、罗XX《询问笔录》:
问:你是自愿跟她上去的吗?
答:他经常威胁我和恐吓我说要伤害我和我家人,我害怕,所以就只能听他的。
(三)罗XX在案发当晚的深更半夜会一个人跟着叶XX从常平坐车来到樟木头开房,而且和叶有说有笑地进入旅店。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单纯将此归根于叶的强迫,从常理上很难讲得通。
(四)在案发的2007年10月11日3时至7时,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的数步之远就有身强力壮的男性服务员余XX值班,罗XX既然当时不是自愿和叶XX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时间都不向服务员呼喊、求救,哪怕是擂门捶墙的点滴求救举动也没有表示呢?
(五)不能因为叶XX致使罗XX构成轻伤,就主观推定罗XX在案发时和叶XX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自愿。叶XX致使罗XX构成轻伤,自应承担应负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凭借这一情形就主观地推断罗XX在案发时和叶XX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自愿,是叶XX强迫、违背罗的意志强行与罗发生性关系,有主观归罪之嫌。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叶玉良涉嫌强奸存在疑点,请求法庭依法查明。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永前律师                             
                             2008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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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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