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受害人罗XX出庭参加庭审申请书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曾永前律师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城东升大厦1018室,手机号码:13415986226。
申请事项:要求罗XX出庭参加庭审。
申请理由:申请人依法调查时本案发现:本案被害人罗XX和叶XX曾经长期同居,期间罗XX曾经三次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在案发的前一天与叶XX多次发生过两性关系。因此,罗双双出庭参加庭审对于查清本案案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曾永前,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