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文XX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
在2008年7月25日上午的法庭调查中,有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一致或者相矛盾,这是有些犯罪嫌疑人企图推缷刑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查明后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鉴于文XX自愿认罪服法以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对文XX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对文志平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审理本案时予以采纳。
一、文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首先,综观《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文XX是在本案其他同案犯的组织和指挥下参与作案、实施抢劫的,作案后所得的赃款也由其他同案犯掌控和处理分发。
其次,文XX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常昭系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而文XX在案发时没有使用钝性暴力即本案中的汽车防盗锁殴打被害人,本案其他同案犯使用钝性暴力作用致钟常昭死亡的犯罪行为超出文XX当时参与本案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而文XX平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钟常昭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本案使用钝性暴力作案的直接责任者承担。
因此,文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请求法庭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文志平从轻、减轻处罚。
二、文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综观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文XX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据此对文XX从轻处罚。
三、文XX案发前无犯罪前科,年纪尚轻,悔罪态度好,改恶从善的愿望强烈
文XX案发前无犯罪前科,但自身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浅薄,致使造成今日的犯罪后果。辩护人会见文志平时,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痛心疾首,表示:其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服法;请求委托家人代其本人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赔偿事谊,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其本人一定会积极改造、改恶从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社会。在今天的法庭上,文XX诚恳交代、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服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基于以上情形,请求法庭本着挽救改造的目的,对文XX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文XX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给文志平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
2008年7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