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涉嫌故意伤害案第三次开庭的辩护词(三)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作为汪XX的辩护人,对法庭依法对汪XX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再一次进行质证和开庭审理表示欢迎,对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侦查人员为此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
经过法庭对本案二次开庭审理后,办理本案的侦查机关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预审股于2008年5月26日,对于汪XX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提交了《情况说明》。综合本案三次开庭审理的情况,对于该《情况说明》以及本案的审理,我发表以下意见:
一、该《情况说明》和三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实汪XX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侦查机关5月26日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本案三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说明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在没有获得汪XX的辨认和协助之前,并没有吴XX的照片,没有掌握吴XX的具体的相貌特征,无法确定具体的抓捕对象,因而也未能将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吴XX抓捕归案。
二是汪XX在本案中有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吴XX的具体行为。5月26日的《情况说明》以及本案三次开庭查明的事实表明:汪XX主动向侦查机关书面提供了同案犯吴XX的名字及手机号码,交代了吴XX在东莞虎门、长安一带活动居住以及喜欢到网吧上网的爱好等情况,尤为重要的是汪XX到虎门网吧现场辨认了吴XX,帮助侦查机关确定了具体的抓捕对象,为顺利抓捕本案的重大犯罪背人嫌疑人吴XX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是汪XX的积极协助使侦查机关取得了抓捕吴XX的具体结果。在汪XX上述积极协助行为的帮助下,侦查机关于2007年8月21日顺利将本案的重大犯罪背人嫌疑人吴XX抓捕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恳请法庭根据该《情况说明》以及本案三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汪XX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二、汪XX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经过法庭对本案的三次开庭审理,应当认定汪XX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请求法庭依法采纳我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以下辩护意见:汪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汪XX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汪XX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其悔罪态度好,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等。
综合本案三次开庭审理的情况,全面考察汪XX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汪世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 5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