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曾永前律师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城东升大厦1018室,手机号码:13415986226。
申请事项:请求向东莞市樟木头人民医院、被害人罗XX收集调取。
申请理由:被告人叶XX在申请人依法会见他时交代:他和罗XX同居期间,俩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罗双双因此三次怀孕,之后罗XX都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其中有一次是在樟木头人民医院进行的手术。有关的病历资料由樟木头人民医院、被害人罗XX保管,由于该情况对于查清本案事实、掌握叶XX和罗XX双之间的男女私情十分重要,而本案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收集这一证据。作为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曾永前,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