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收集、调取汪XX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证据申请书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曾永前律师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城东升大厦1018室,手机号码:13415986226,0769-26901416。
申请事项:请求收集、调取被告人汪世文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证据。
申请理由:申请人依法会见被告人汪XX时,汪XX多次交代:
一、2007年8月16日到当地贵州大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汪XX自动投案后,于2007年8月16日下午4、5点钟,在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二楼刑侦队,向当时审讯他的公安民警提供了两张纸条,纸条上分别写有本案同案犯吴XX的名字及手机号码、本案同案犯刘健的女朋友“小丽”的名字及手机号码;同时,还向审讯他的公安民警口头交代了吴XX大概在东莞虎门、长安一带活动、居住以及吴XX喜欢到网吧上网的爱好等情况;汪XX本人曾到现场辨认,帮助公安机关顺利抓获同案犯吴XX。
但申请人查阅本案案卷时,没有发现有关以上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作为被告人汪XX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