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城东升大厦1018室,手机号码:13415986226。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钟XX、杜X、罗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在调查中发现:叶XX和罗XX在叶XX涉嫌强奸一案案发前两人曾经长期同居,同居期间曾租住过罗XX的房屋。钟XX、杜X是叶XX和罗XX同居期间的朋友,罗XX是叶XX和罗XX同居时所租房屋的房主,以上三位证人了解叶XX和罗XX的同居情况。案发后,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收集叶XX和罗XX的同居情况的证据。作为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证人钟XX、杜X、罗XX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庭通知。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永前,被告人叶玉良的辩护人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2月26日
附:钟XX,男,1976年出生, 现住东莞市樟木头镇,在樟木头镇经商多年,手机号码:XXXXX,是叶XX和罗XX的朋友。
杜X,女,35岁,住东莞市樟木头镇XX大道XX号 ,电话:0769-XXXXX,是叶XX和罗XX的朋友。
罗XX,男,45岁,住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管理区罗屋围XX号,手机:XXXXXX,是叶XX和罗XX同居期间所租住房屋的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