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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涉嫌抢夺一案的辩护词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刘XX涉嫌抢夺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刘XX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刘XX涉嫌抢夺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深入调研了案情,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鉴于本案事实以及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伏法,辩护人对被告人刘XX构成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刘雪梅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王东胜是主犯,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
本案是共同犯罪,王东胜始终参加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七起作案,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看王东胜(又名“王东生”,绰号“胖子”)是个彪形大汉,和刘XX相比,无论体能、胆量还是其他方面,王东胜都更有抢夺作案的条件;同时,作案工具吉利小轿车由王东胜购买提供,每次作案都由王东胜提议决定,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具体的作案对象都由王东胜选择确定,每次作案都由王东胜驾驶吉利小轿车提供便利,作案后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全部由王东胜掌控处理。而刘雪梅只是一名文弱女子,完全可以设想:在东莞现行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如果没有王东胜的保护支撑和提供的便利条件,刘XX甚至连自身也难以保全,更谈不上去实施抢夺犯罪。因此,王东胜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雪梅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配合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
 “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的主犯王东胜在作案中因车祸死亡,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追究王东胜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作为从犯的被告人刘XX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也不应当代替死者王东胜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而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其应负的从犯的刑事责任。
二、恳请法庭查明被告人刘XX被胁迫参与作案的情形
1、据刘XX的母亲黄X莲、姐夫刘X安、妹妹刘X梅向辩护人反映以及被告人刘XX在会见辩护人时交代:
刘XX是2007年1月在东莞大岭山一理发店打工期间认识王东胜的,在王东胜的软磨硬缠下建立了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刘雪梅及其在东莞打工的姐姐刘春X、姐夫刘X安、妹妹刘X梅和在老家的母亲黄X莲发现王东胜的个人品性不好。2007年7月初,刘XX主动和王东胜断绝了恋爱关系,并离开了王东胜。刘XX和王东胜分手后,王东胜四处寻找刘雪梅的下落,多次给刘X安、刘X梅、黄X莲打电话威吓他们交出刘XX。2007年7月14日晚上,刘XX逃离王东胜回到老家江西吉安,王东胜开车带着三个人到大岭山将刘X安、刘X梅抓到车上,用刀架在他们的脖子上,威逼他们交出刘XX;更为恶劣的是,当晚王东胜打电话给在江西吉安的黄X莲,以刘X安、刘X梅的安全要挟、逼迫黄X莲交出刘XX。迫于王东胜的淫威,刘XX只好回到王东胜身边,刘XX及其一家也不敢报警。
2、据刘XX会见辩护人时交代:
2007年10月6日晚上,王东胜要刘XX在第二天参与抢夺,刘XX不同意去抢夺,并且和王东胜发生争吵,王东胜动手殴打了刘XX,并威胁刘XX如不参与抢夺就报复她在东莞的姐妹及姐夫,迫于王东胜的威逼和考虑到家人的安全,刘XX被胁迫参与了2007年10月7日的第一次抢夺。从此,王东胜每次都威逼、胁迫刘XX跟他去作案,并多次打伤刘XX的头部、手臂、背腰、腿部等。有时刘雪梅不顺手没有抢夺别人的东西,回来后,王东胜就打骂她。至今,刘XX的背部等地方还有王东胜殴打后留下的伤痕。(以上详见刘X安、刘X梅、黄X莲所交的证明材料,《会见笔录》,附后)
以上情况是刘XX的家属反映和刘XX本人交代,而本案主犯王东胜已经死亡,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这一情形。《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法庭查明刘XX确实是被王东胜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对被告人刘XX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好
案发后,被告人刘XX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如在被扭送派出所的过程中,刘XX始终给予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参见案卷1P3《到案经过》);在每次审讯中,都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刘XX委托辩护人向公诉机关和法庭递交了《自愿认罪伏法书》,其本人表示自愿认罪伏法,要求其家属做好被害人的安抚赔偿事谊以弥补自己的伤害,并表达了改恶从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决心;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这一情节。
四、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所抢夺的财物数额不是很大,且其本人没有分得和享用赃款赃物,案发后向被害人归还了涉案赃物
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均由主犯王东胜掌控享用,被告人刘XX梅个人没有从中分得赃款赃物。案发后,除王东胜个人所花费的赃款外,已向全部被害人归还了所有涉案的手机、小灵通等物品,弥补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抢夺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XX是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年纪尚轻,应尽力挽救改造
刘XX出身农家子女,父母老实本分,为体贴父母辛劳、减轻家庭负担放弃学业到东莞打工,可以说是“根正苗红”、朝气蓬勃的年轻女孩。如果在交友中谨慎小心,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浅薄,如果在被胁迫作案时勇于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告人刘雪梅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牢狱之灾、铁窗生涯。基于以上情形,请求法庭本着挽救改造的目的,对被告人刘雪梅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被告人刘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永前律师
                            2007年3月    日

附:1、《刘X安证明》原件及刘X安身份证复印件;
    2、《刘X梅证明》原件及刘X梅身份证复印件;
3、《黄X莲证明》原件及黄X莲户口簿复印件;
4、《会见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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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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