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 诉 人:周XX,男,XXX年8月9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武岗市邓元泰镇合家村第X组。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 诉 人:东莞市大岭山XX家具配件厂,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107国道边,经营者:陈XX。
请求事项:
1、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拖欠的2008年5月、6月工资3000元;
2、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拖欠的2008年5月和6月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3000元×25℅);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5年6月1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任压铸师傅,2008年6月12日被迫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但是,被诉人拒不支付申诉人2008年5月、6月的工资(合计:3000元)。
鉴于被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向申诉人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诉人都予以拒绝。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庭,请求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大岭山劳动仲裁庭
申诉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