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仲裁代理词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代理人就原告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向X劳动争议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审理时采纳。
一、原告是应被告的要求变换工作岗位、安排其从事冲压工作的,同时并没有降低被答辩人的工资待遇
被告向X原在本厂从事模具冲压工作,2007年8月期间,为盘活用好公司的人力资源,实现进退有序的用工制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后备管理人才,公司决定拟任一批较为突出的一线工人担任生产管理职务,考虑到向全比较年轻,公司拟考察他为生产部助理,当时公司决定: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考察期工资每月为230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奖励工资1300元),考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的生产部助理,如考核不合格或者由本人申请,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但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向X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具有自身的技术专长,但毕竟没有从事过生产管理工作,没有生产管理经验,缺乏协调能力。考察期间,向全在实际的生产管理工作中不能处理好与公司领导、下属员工及同事的关系,造成与公司上下人际关系紧张;由于管理水平不到位,导致不能完成生产任务,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进度和业绩;加之公司新领导层实行工资改革、将工资分配向一线工人倾斜,对全体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安排加班也没有发放加班工资,向全在助理考察期间的收入没有从事模具冲压工作那么高,与一线工人相比向全的收入没有得到提高,向全对此心有怨言、并多次要求将自己的工资水平按一线工人对待;更为重要的是,向全对生产管理工作不感兴趣,不愿意荒废自己长期积累的模具冲压技术专长。基于以上原因,2007年11月期间,向全多次对生产部经理李陵、公司总经理黄春发口头申请要求辞去生产部助理职务从事技术性冲压工作。为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和优势,爱护人才、留住人才,公司对向全的口头申请慎重对待,于2007年11月27日专门召开厂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三条厂务会决定:1、同意向全辞去生产部助理职务的申请;2、同意向全从事冲压工作的申请;3、考虑到向全的具体情况,向全工作岗位变动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即每月工资2300元,加班费另外计算。当日下午,厂务会安排专人找向全谈话,宣布了厂务会的以上三条决定,向全当即口头表示完全接受。
然而向X并没有实际履行厂务会的决定和工作安排,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请假外出处理个人私事,在向全请事假的一个多月期间,公司不仅保留了向全的工作岗位,而且在制订2007年12月份的工资表时提高了向全的工资待遇:一是维持向全任助理时的每月工资2300元,二是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但向全要求公司全额发放其2007年12月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拒绝了向全的不合理要求。向全对此心生不满,于2008年1月11日不辞而别,与原告失去联系,一直没有回原告处上班。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调整,被告向全作为劳动者应在原告提供的岗位上工作,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劳动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用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用工形式、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告向全不顾事实,既没有在变更后的冲压工岗位上实际工作过,也没有实际领取变更后的冲压工岗位的工资,就凭个人臆想断言其本人从事的冲压工的工资待遇将大幅度降低,这不仅缺乏事实根据,也与实际情形不相符合,原告提供的两名本公司的冲压工2007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就超过或者与向全担任助理期间的工资持平。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是自动离职,原告没有变相辞退被告,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请假期满后于2008年1月11日起与便与原告失去联系,直到今日也没有回到原告处工作。被告本人也没有和原告协商过什么事谊,原告也没有收到被告所称的“律师函”。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是应被告的口头要求变换其工作岗位的,也没有降低被告变换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同时被告也从未就此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因此答辩人根本没有变相辞退被答辩人。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对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职工予以除名,被告向全的此种行为属于自动离职。
综上所述,被告既自动离职,又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是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表现,恳请贵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 曾永前 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