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文书 > 曾永前律师法律文书实例 > 浏览正文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上诉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向X,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中江县永安镇永安村5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为:确认被上诉人属自动离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11745元经济补偿金。
三、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有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后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
一审判决认定:向全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确实不胜任生产助理的岗位,曾多次口头提出辞去生产助理的职务。故向全主张其工作岗位被菱峰公司强行调整,本院不予采纳(详见一审判决书)。既然被上诉人向全不能胜任生产助理的工作,上诉人就可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生产需要调整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将被上诉人调整到生产部上盖组做冲压工作。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降低被上诉人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如上诉人制订的被上诉人调整工作岗位后的2007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为2300元,超过或相当于被上诉人之前的工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在调整工作岗位后,没有到新的岗位就职,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请假外出处理个人私事,2008年1月11日便自动离职,同时被上诉人也并没有实际领取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后的降低了工资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有凭空臆想之嫌。
二、被上诉人是自动离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合法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也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而被上诉人请假期满后于2008年1月11日起便与上诉人失去联系,直到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前也没有回到上诉人处工作,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对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职工予以除名,被上诉人的此种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应视为主动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综合《劳动法》第24条、第28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法律精神,上诉人不存在迫使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没有降低被上诉人的工资待遇,而被上诉人用自己的自动离职行为向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不应该承担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第17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判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东莞菱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2008年7月  日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