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向X,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劳仲望牛墩分庭案字[2008]17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自动离职,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X2003年6月起在原告处从事模具冲压工作。2007年8月期间,原告拟考察被告从2007年9月起任生产部助理,考察期为三个月。2007年11月期间,被告因个人原因多次向原告口头申请要求辞去生产部助理职务从事冲压工作。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召开厂务会议作出厂务会议决定:同意被告的申请,并于当天向被告宣布了厂务会议决定。
被告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请事假外出处理个人私事。被告在事假期满后,从2008年1月11日起不辞而别,至今没有回到原告处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自行离职,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8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