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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向X,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劳仲望牛墩分庭案字[2008]17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自动离职,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X2003年6月起在原告处从事模具冲压工作。2007年8月期间,原告拟考察被告从2007年9月起任生产部助理,考察期为三个月。2007年11月期间,被告因个人原因多次向原告口头申请要求辞去生产部助理职务从事冲压工作。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召开厂务会议作出厂务会议决定:同意被告的申请,并于当天向被告宣布了厂务会议决定。
被告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请事假外出处理个人私事。被告在事假期满后,从2008年1月11日起不辞而别,至今没有回到原告处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自行离职,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8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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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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