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报告情况的案情反映及建议要求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你们好!
我们是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4月至6月间,我公司向东莞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供应了总金额为42750元印刷纸张,而XX公司多次未按约定向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12月下旬,我公司发现XX公司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
因情况紧急,为防止XX公司转移财产逃避付款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我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向石排法庭对龙升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提起民事诉讼,石排法庭于2008年12月24日分别以(2009)东一法立保字第9号和(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51号予以立案,同时我公司也于2008年12月25日按贵院的要求提供了财产担保和预交了有关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XX公司仍然继续隐匿、转移、变卖财产以逃避付款义务,为此,我公司特向贵院反映以下案情:
1、XX公司将彩色印刷机、发电机转移藏匿在隐蔽的仓库夹层内;
2、2008年12月29日下午,XX公司有关负责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强行阻挠石排法庭的法官依法查封彩色印刷机;
3、在2009年元旦期间,XX公司将价值4万多元的发电机以2万多元的价格低价出卖给第三方;
4、XX公司已联系买家准备在2009年元月10日前将价值400多万元的彩色印刷机以127万元的低价变卖,并已接受了买家的购买定金。
5、XX公司正联系买家准备在2009年元月10日前将公司的粤S4H108面包车和粤S14426的货车低价变卖。
为了协助贵院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我公司特向贵院提出以下建议和要求:
1、贵院目前查封的财产已经老化折旧,经过变现后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
2、要求贵院追究XX公司负责人阻挠贵院依法查封及恶意变卖发电机等妨碍司法公务的违法犯罪责任;
4、要求贵院查封XX公司的彩色印刷机、粤S4H108面包车和粤S14426的货车;
5、建议贵院查封XX公司的彩色印刷机粤S4H108面包车和粤S14426的货车后,允许XX公司以正常的价格出售,但应指令购买方将价款以专款的方式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防止龙升公司卷款潜逃。
以上反映和要求,诚望贵院能明镜高悬、为民作主,维护司法公正!
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
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 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