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周XX,男,XX年8月9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武岗市邓元泰镇XX村第X组。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XX家具配件厂,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107国道边,经营者:陈X。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劳仲岭庭案字[2008]18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依法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2、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2008年5月、6月工资30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加班费 88191元(加班费的计算详见附表);
4、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2008年5月、6月工资以及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加班费等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22797.75元(91191元×25℅);
5、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2008年5月、6月工资以及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加班费等工资报酬的100℅的赔偿金91191元;
6、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6000元(3月×2000元/月平均工资);
7、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元;
8、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元;
9、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5年6月1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任压铸师傅,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只休息两天,而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未依法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依法计算和支付原告的加班费等劳动保酬。
鉴于被告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2008年6月12日,原告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于被告的种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都予以推诿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6月 日
附表:周孝成加班费计算及加班费发放情况(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
工作日加班(小时) 休息日加班(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 月基本工资(元) 小时工资(元/小时) 应付加班费(元) 未付加班费(元)
21×4×24﹢10×4=2056 6×12×24﹢2×12=1752 22×12=264 2000 11.95 11.95×2056×1.5﹢11.95×1752×2﹢11.95×264×3=88191 8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