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公司债权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邓XX,男,汉族,XXX年6月29日出生,籍贯:江西省石城县龙岗乡龙岗村XX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管理区XX花园X座X,身份证号码:362137197606292XXX,电话:13809260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市横沥XX玩具厂,住所:东莞市横沥镇石涌西城第三工业区,电话:(0769)83710XX、837102XX、839887XX。负责人:梁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5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07年7月9日所拖欠货款的利息人民币2334.61元,以及全部付清货款之前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期间,原告以东莞市龙腾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名义向被告销售品名为“洗面水”的货物,被告接收了原告所销售的总价值为42500元的上述货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付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