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票据的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张XX,男,XX年9月1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中间XX村X号,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09012XXX,电话:13790688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丁XX,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蒜头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252757082XX,电话:13509825XXX。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电话:(0769)22807001。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11日14时17分,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驾驶车辆在东莞市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东莞市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时,被告与原告书面约定:被告的车辆损坏费用凭有评估资格部门评估和发票由原告承担,原告当即预付给被告修车款20000元用于修复受损车辆。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预付修车款并且将受损车辆全部修复好后,毫不理睬原告的再三请求,拒绝向原告交付修车费用发票及返还修复车辆后剩余的款项,导致原告无法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不能受领车辆修复后的剩余款项。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