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超市进场费的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X楼XX室。电话:(0769)22996951。法定代表人:陈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XX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沙一工业区旁,电话:(0755)29721XXX。法定代表人:蔡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进场费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付款项的利息损失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4515.75元(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百业安家商业城一楼商场内货架供原告从事日化用品包场使用,租期从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时,原告须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进场费(其中的5万元在原告进场经营后的第一月的总销售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进场费进行人民币100000元;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百业安家商业城一楼商场内货架供包场使用,虽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都以种种托辞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在合同签订生效7个多月后仍不能使用百业安家商业城一楼商场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和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但均遭到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美铭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11月13日
附:
被告应赔偿原告所付款项的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从2007年4月1日暂计至11月13日为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00000×(7.29%÷360) ×223=451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