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山庄松泉阁XXX室。
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东莞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东莞石排镇田边村工业区田联路。
法定代表人: 赖XX。
申请事项:
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 42750元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
事实与理由:
2008年4月至6月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总金额为42750元印刷纸张,被申请人多次未按约定支付贷款。最近,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设备财产逃避付款的行为。
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承担付款责任,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向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愿以现金 42750 万元金额担保,如申请不当,愿负赔偿责任。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