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曾XX的工伤伤残等级复查的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东莞XX公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复查请求:对编号为20080407046的《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所作出的关于曾XX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查。
事实和理由:
贵会作出编号为20080407046的《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后,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贵会当时对曾贤磊进行伤残鉴定时,其本人正在治疗康复期间;在贵会作出鉴定后,经过申请人的治疗和积极康复,曾贤磊的伤情已经好转,受伤的左手功能得到大部恢复,伤残等级明显减轻,已经不构成伤残六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编号为20080407046的《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所作出的关于曾贤磊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查。
此致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东莞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