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律师函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许XX先生: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接受您女儿许X妍及其法定代理人黄XX的委托,就请求您增加您女儿抚养费一事,郑重致函您本人。
根据许X妍及其法定代理人黄XX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认定如下事实:
许XX先生于2007年1月10日与黄XX女士自愿离婚,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对于您女儿许心妍的抚养费作出了规定。鉴于您拖延支付您女儿许心妍2008年的抚养费、许X妍已经接受教育、目前物价上涨过快、许X妍的母亲体弱多病无法参加工作导致没有生活来源等诸多原因,您女儿许X妍现在断绝了生活来源,已经到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境地。
古语云:爱子之心,人皆有之。许心妍是您的亲生骨肉,相信许先生一定会尽自己所能使她健康成长。同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您必须每月支付您女儿许心妍450元的抚养费,但如上所述原因,这一金额远远不能维持许心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支出,加之您一直没有支付您女儿许心妍2008年的抚养费,因此,您女儿许心妍有权依法要求许先生增加对她的抚养费。
现郑重函告许伟强先生务必在收到此函后十五日内与本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协商增加您女儿许心妍的抚养费事宜。否则,我方将依委托人之授权,循法律途径解决。
诚望许先生能权衡利弊,作出有利抉择。
敬祝
祺安!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曾 永 前
2008年11月 日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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