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上诉人:李X,男,汉族,47岁,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XX南路XX苑XX栋XX房。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XX礼品有限公司,住所:从化市神岗镇环亚工业园。
上诉人李刚因广州从化环亚礼品有限公司诉张XX、李X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30 日(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民事起诉书》,也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审法院也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征求上诉人是否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上诉人直到2007年12月4日收到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邮寄送达的(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后,才获悉被上诉人已经起诉上诉人、一审法院已对上诉人作出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了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十二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