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X年3月15日出生,籍贯: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长江村花台组XX号,经常居住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农贸市场X巷X号鸿兴粮油店。电话:13725792XXX,0769-85580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尹XX,男,汉族,46岁,籍贯: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前江村尹家组,经常居住地:东莞市厚街镇三屯大围东福路(三吨怡昌鞋厂对面)编号为H1307220300012的出租房X楼XX号,电话:13794947XXX。
被告二:熊XX,女,汉族,44岁,籍贯、经常居住地、电话与被告一同。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款人民币23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08年4月7日所拖欠的粮油款利息人民币460元以及至本息偿清之前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粮油等用品,截止到2007年8月1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粮油款23000元人民币并向原告出具欠条。2007年10月14日,被告对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拖欠的粮油款在农历春节前还5000元,2008年7月底之前还清剩余款项。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被告毫不理睬原告的再三请求,拒绝向原告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