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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X年X月28日,住所:广西省灵山县檀圩镇桥梓村委会X队X号,诉前系被诉人处职工。
被告一:东莞XX钟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利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二:东莞市大朗XX钟业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XX,住所: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园营丰路32号。
被告三:陈XX,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籍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XX号,经常居住地:谢岗镇梨村村委会工业区区路8号,系未注册登记的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
被告四:雷XX,男,成年,经常居住地:谢岗镇梨村村委会工业区区路X号,系未注册登记的 “东莞市米多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
被告五:陈X彰,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经常居住地:谢岗镇梨村村委会工业区区路8号,系东莞连大钟表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时美钟业厂以及未注册登记的 “东莞市米多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劳仲庭案字[2008]118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判决五位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连带责任:
1、被告拒不支付原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共计5600元;
 2、被告拒不支付原告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加班费127582.98元(加班费的计算详见附表);
 3、被告拒不支付原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以及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加班费等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33295.75元(133182.98元×25℅);
 4、被告拒不支付原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以及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加班费等工资报酬的100℅的赔偿金133182.98元;
    5、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400元(8月×2800元/月平均工资);
    6、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200元(8月×2800元/月平均工资×50%);
7、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44800元(8月×2800元/月平均工资×2);
8、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11200元;
9、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28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1年3月19日起在被告一处工作,任雕刻师傅。2006年3月,被告一将原告随全厂成建制地搬迁安排到被告二处工作,任雕刻师傅。2008年3月,被告一和被告二将原告随全厂成建制地搬迁安排到被告三和被告四投资、被告五实际经营的未注册登记的“东莞市米多电子有限公司”处工作,任雕刻师傅。
五位被告均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计算和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原告在五位被告处的工作时间为:每月只在月中休息一天(春节期间休息12天)、其余时间为工作日,每天工作12小时。原告在五位被告处的月基本工资情况为: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为2500元,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 2700元,2003年1月至2008年5月为2800元。
2008年5月,被告硬性将原告2008年6月以后的月基本工资从2800元降为770元,并强行要求原告以770元的月基本工资签订2008年6月以后的劳动合同,原告依法拒绝了被告的无理做法和要求。2008年5月22日,被告以此为由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鉴于五位被告的上述种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次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都予以推诿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08年9月  日
附表:黄成光加班费计算及加班费发放情况(2006年6月---2008年5月22日)
时间 工作日加班(小时) 休息日加班(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 月基本工资(元) 小时工资(元/小时) 应付加班费计算(元) 已付加班费(元) 未付加班费(元)
2006.6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6.7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6.8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6.9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6.10 21×4=84 6×12=72 3×12=36 2800 16.73 16.73×84×1.5﹢16.73×72×2﹢16.73×36×3=6323.94 0 6323.94
2006.11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6.12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7.1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7.2 16×4=64 (注:春节)  2800 16.73 16.73×64×1.5=1606.08 0 1606.08
2007.3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7.4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7.5 21×4=84 6×12=72 3×12=36 2800 16.73 16.73×84×1.5﹢16.73×72×2﹢16.73×36×3=6323.94 0 6323.94
2007.6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7.7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7.8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7.9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7.10 21×4=84 6×12=72 3×12=36 2800 16.73 16.73×84×1.5﹢16.73×72×2﹢16.73×36×3=6323.94 0 6323.94
2007.11 21×4=84 8×12=96  2800 16.73 16.73×84×1.5﹢16.73×96×2=5320.14 0 5320.14
2007.12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8.1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8.2 16×4=64 (注:春节)  2800 16.73 16.73×64×1.5=1606.08 0 1606.08

 

时间 工作日加班(小时) 休息日加班(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 月基本工资(元) 小时工资(元/小时) 应付加班费计算(元) 已付加班费
(元) 未付加班费(元)
2007.3 21×4=84 9×12=108  2800 16.73 16.73×84×1.5﹢16.73×108×2=5721.66 0 5721.66

2008.4 20×4=80 8×12=96 (清明节)12 2800 16.73 16.73×80×1.5﹢16.73×96×2﹢16.73×12×3=5822.04 0 5822.04
2008.5 13×4=52 8×12=96 (五一节)12 2800 16.73 16.73×52×1.5﹢16.73×96×2﹢16.73×12×3=5119.38 0 5119.38
合计 \ \ \ \ \ 127582.98 0 1275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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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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