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钟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7118XX,在大陆的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豪江村XX宿舍X楼。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0308XXXX,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沙头一中宿舍X座XXX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7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15日,被告以需要偿还个人债务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7000元。2008年12月4日,原告委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15日内还清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