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
代理律师: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接受王XX、林XX和贾XX、吕XX的委托,并指定曾永前律师就双方委托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兹证:
一、2008年8月24日,王XX、林XX和贾XX、吕XX就有关赔偿贾XX、吕XX的儿子贾X培的人身损害的事宜达成并签订了《协议书》。同日,贾XX、吕XX就收到王XX、林XX所交付的有关贾X培的人身损害的赔偿金签署《收条》。
二、王XX、林XX在《协议书》上的签名、捺印是真实的,其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且与原件相符。
三、贾XX、吕XX《协议书》和《收条》上的签名、捺印是真实的,其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且与原件相符。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见证律师:曾永前律师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