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一村村民小组山兜坊XX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11033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XX,男,汉族,X年X月11日出生,住所: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一村村民小组山兜坊XXX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06111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详见附后财产清单);
三、儿子郑X融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郑X融至18周岁的抚养费人民币229389.92元(广东省2008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4336.87元/年X16年)。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三人:长女郑X菊,7周岁;次女郑X莹,3周岁;儿子郑X融,2周岁。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虎门镇白沙一村107国道旁的房屋一幢,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存款和股票若干。
结婚后原告连续生下两个女孩,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原告白眼相看、恶语相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特别是近一年来,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在家居住,阻拦子女和原告见面团聚。被告及其家人的种种不法行为,导致原告在外飘泊流离,有家不得回、子女不得见、有夫也分居。
综上,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生活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本人并且委托律师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被告毫不理睬、不予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体察原告苦衷,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 人民法院
原告:
2009年 月 日
附:
黄XX与郑XX夫妻共有财产清单
一、坐落于虎门镇白沙一村107国道旁占地面积约2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幢。
二、牌照为粤SXXXXX的价值为50多万元的丰田吉普车。
三、登记在被告郑XX名下的存款金额及股票数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