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 诉 人:谢XX,男,1972年5月4日出生
住 址: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XX中路XX号。
联系电话:13725895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 诉 人:东莞市XX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住 址:东莞市望牛墩镇寮厦村
负责人:
联系电话:0769-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10月份的工资1000元和加班工资1476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被克扣的加班工资5727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1431.75元(5727元×25℅);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五、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代通知金1000元;
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5年5月18日起在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没有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2日,被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从即日起不要到被诉人处上班,被诉人没有支付申诉人2007年10月份的工资1000元和加班工资1476元。
被诉人没有依法计算和支付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共克扣申诉人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的加班工资5727元。
鉴于被诉人的上述种种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劳动仲裁庭望牛墩分庭
申诉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