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印花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合成工业区X排X号全幢,电话:(020)84682XXX。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X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文锋西路XX号,电话:(0757)87761XXX。法定代表人:XXX,手机:1380925XX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印花加工费人民币50247.3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07年4月16日所拖欠的印花加工费利息人民币 元以及至本息偿清之前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2月至4月,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印花,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月结之日起60天内向原告付清款项,但被告一直拖欠支付。2006年11月16日,被告对原告承诺:对拖欠原告的70247.32元印花加工费,计划在11月支付2万元,12月支付2万元,余下的在春节前付清。但时至今日,原告只收到被告11月份支付的2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并于2007年1月18日向被告送交了催收款项《律师函》,但被告毫不理睬原告的再三请求,拒绝向原告交付剩余款项50247.32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印花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