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山庄松泉阁XX室。
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XX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东莞石排镇田边村工业区田联路。
法定代表人: 赖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75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还清货款之前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867.5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至6月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总金额为42750元印刷纸张,被告多次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贷款。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设备财产逃避付款的行为。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