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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东莞X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曾XX,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XX号,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1107XXXX。
复议请求: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80509003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第三人曾XX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事发之前,申请人没有安排第三人操作机床冲压DVD外壳;同时,事发当天的2007年12月22日是星期六,申请人按规定安排第三人休息,没有安排第三人加班。在事发当天,第三人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允许,为了私自学习冲压DVD技术,擅自违规操作机床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对该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但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到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就武断地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事故属于工伤,作出《工伤认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后,没有书面通知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直到第三人据此对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望牛墩分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有关仲裁文书时,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和《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80509003号《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恳请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东莞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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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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