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东莞X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曾XX,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XX号,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1107XXXX。
复议请求: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80509003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第三人曾XX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事发之前,申请人没有安排第三人操作机床冲压DVD外壳;同时,事发当天的2007年12月22日是星期六,申请人按规定安排第三人休息,没有安排第三人加班。在事发当天,第三人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允许,为了私自学习冲压DVD技术,擅自违规操作机床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对该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但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到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就武断地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事故属于工伤,作出《工伤认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后,没有书面通知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直到第三人据此对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望牛墩分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有关仲裁文书时,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和《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80509003号《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恳请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东莞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