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被告俸XX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一案,已依法向贵院起诉。在本案起诉前和立案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告知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但都遭到拒绝。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查明本案事实,特申请贵庭依职权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调取以下证据:
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所有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以上申请,恳请贵庭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