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 诉 人:杨XX,男,XXXX日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 诉 人:东莞万江XX线路板钻孔厂
住 址:东莞市万江区大汾社区新基工业区
负责人:何X坚
联系电话:0769-22282591
请求事项:
一、裁决申诉人从2007年8月2日起被迫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以下各项共计人民币128380.07 元金额:
1、被诉人克扣申诉人的工资共计3088元;
2、被诉人拒不支付申诉人的加班费57927.86元;
3、被诉人克扣申诉人工资、拒不支付申诉人加班费等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15253.97元(61015.86元×25℅);
4、被诉人被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110.24元(12月×4342.52元/月平均工资);
三、被诉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5年12月11日起在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没有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加点工资,尤为恶劣的是被诉人任意克扣申诉人的工资。迫于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 8月2日,申诉人
依法向被诉人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即日起被迫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要求被诉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被诉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被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和考勤记录,申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在被诉人处的月平均工资为4342.52元(含基本工资、职务增贴、全勤奖、加班工资)。
鉴于被诉人的上述种种做法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劳动仲裁庭万江分庭
申诉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