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杨XX,男,XXXXX日出生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东莞万江XX线路板钻孔厂
住 所:东莞市万江区大汾社区新基工业区,
负责人:何X坚 联系电话:0769-22282XXX
被告二: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香港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劳仲万庭案字[2007]56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7月的工资1860元和加班工资2657.34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4月至6月被克扣的工资2872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被克扣的加班工资51543.7元(49044.24元+2499.46元);
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13603.93元(54415.7元×25℅);
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320元(12月×1860元/月平均工资);
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5年12月1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为:每月休息一天(春节期间休息12天)、其余日期为工作日,每天工作12小时。
2005年6月起,原告任被告钻孔车间主管职务,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月,原告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860元(含基本工资1300元、职务增贴500元、全勤奖60元)。
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被告共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49044.24元(计算方式附表)。
2007年4月、5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从1300元分别降为700元、756元,折合小时工资分别为4.18元/小时、4.52元/小时。按降低后的基本工资计算,原告4、5月份正常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分别为6.27元/小时、6.78元/小时,休息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分别为8.36元/小时、9.04/小时,5月份法定休假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为13.56元/小时,但被告一律只按5元/小时计算和支付原告4、5月份的加班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未依法计算和支付原告4、5月份的加班工资。
2007年6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从1300元降为572元,低于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月。按最低小时工资4.12元/小时计算,原告6月份正常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为6.18元/小时、休息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为8.24元/小时,但被告一律只按4元/小时计算和支付原告6月份的加班工资,亦低于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未依法计算和支付原告6月份的加班工资。
2007年4月至6月,被告共克扣原告工资2872元、共克扣原告加班工资2499.46元(计算方式附表)。
被告没有支付原告2007年7月的工资1860元及加班工资2657.34元。(计算方式附表)。
由于被告擅自单方降低原告劳动报酬、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没有依法计算和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2007年8月2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法》第32条、第9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为由,向被告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计算和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任意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种种做法肆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