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热线:13415986226 0769-26901416
传真:0769-22301200
E_mail:zengyongqian@126.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刑事诉讼指南 > 浏览正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2001年3月5日)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办理案件质量标准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
  2、无遗漏犯罪事实;
  3、无遗漏被告人。
  (二)证据确实、充分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
  2、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2、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
  3、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
  4、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
  (四)诉讼程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3、强制措施适用恰当;
  4、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五)其他质量标准
  1、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提起;
  2、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3、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已经提出;
  4、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已移送有关机关或者依法作出了处理,证明文件完备;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已依法提出抗诉;
  6、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规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错误
  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2、对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
  3、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影响定罪量刑的;
  4、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法院判决正确的;
  5、起诉后,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而撤回起诉的;
  6、适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漏诉
  1、依法应当起诉的案件而作不起诉处理,或者经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部门)作撤案处理的;
  2、有明显的犯罪线索,审查中应当发现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应当发现有其他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而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而未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建议或未直接追加起诉的;
  3、遗漏部分犯罪事实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起诉质量不高
  1、认定事实或情节有误,但不影响全案处理的;
  2、遗漏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不恰当的;
  4、因工作失误,在法院判决前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的;
  5、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6、出庭公诉有明显失误,影响定罪量刑的;
  7、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
  8、没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依法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的;
  9、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违反了其他办案程序,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10、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但后果不严重的;
  11、依法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
  12、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
  13、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而没有依法提出的;
  14、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没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没有依法作出处理,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1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应当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
  16、法律文书或者工作文书不规范的;
17、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 法律咨询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服务 东莞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