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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2007年6月15日)


  一、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政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我们这里所讲的刑事大案要案,主要是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涉外刑事案件等。这类犯罪案件一般来讲或是案情重大,或是被告人原任职务重要,或是案情敏感,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国家安全、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以及对外关系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这类犯罪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破坏性强,危害性大,社会各界、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各级人民法院务必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实现民族复兴的高度,增强做好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和改进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要把维护国家安全、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作为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第一位的政治责任。
  社稷稳固,苍生幸福;社稷危亡,生灵涂炭。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根本条件,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权问题,社会稳定是关系全局的大事。没有国家的安全,没有稳固的政权,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会成为泡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有效防范和应对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神圣使命。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面对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勾连聚合、策划恐怖活动、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等日趋复杂的斗争形势,各级人民法院务必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政权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树立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审判工作,保持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从事间谍犯罪、恐怖犯罪和邪教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务必做到依法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第二,要把审理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迫任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的根本宗旨,腐败分子却反其道而行之,变公仆为蛀虫。贪官不除,难以立党;污吏不除,难以治国;腐败不除,难以安民。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是贪官,最痛心的是腐败。因此,腐败最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公愤,反腐败斗争是一件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三代领导集体都作出过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强调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重要指针。
  人民法院作为掌握评判是非、生杀予夺权力的司法机关,担负着惩处腐败分子、清理害群之马的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要通过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来体现;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要通过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来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分子,既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近十年来,我们审理了不少大案要案,共审判了四十多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并对其中三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极大地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也在国际上树立了严惩腐败的法治形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犯罪数额越来越高,牵扯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对于这类犯罪分子,我们要深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积极按照预防惩治并重的要求,严格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管他们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坚决依法惩处,绝不偏袒;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他们的犯罪数额,也要充分考虑其他的犯罪情节;对于罪刑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形成震慑力量,依法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第三,要把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刑事案件作为彰显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工作。
  外事无小事。涉外、涉港澳台、涉侨刑事案件高度敏感,关系到国际政治斗争和国家对港澳台的工作方针及侨务政策,关系到对外法治形象。这类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往往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稍有不慎就容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口实,损害我国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因此,依法慎重、稳妥地处理这些案件,对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服务外交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国际战略的中心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坚持首先把中国自己的事情办好、把自己发展起来。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既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也要适当考虑外交大局,考虑被告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双边关系、判决结果对外事交往的影响;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又要讲究方法,运用策略,三思而行,慎重下判,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既是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积极履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赢得国际人权领域斗争有利地位,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的需要。
  总之,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安危,事关社稷稳固,不可不慎。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方法历来有一条,就是抓关键,以中心环节带动全局。抓住影响大、震动大、效果大的刑事大案要案,就抓住了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就能够带动刑事审判工作的全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摆正刑事大案要案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妥善处理好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与其他刑事审判工作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刑事大案要案往往牵扯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从公众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治是不是有权威,打击犯罪是不是有力度,惩治腐败是不是“动了真的,来了硬的”,人民群众往往更加看重刑事大案要案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因此,在媒体舆论的聚焦下,在“从重从快”的社会呼声甚至“民愤极大”的影响下,法官要真正做到“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的确需要相当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所谓政治智慧,就是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牢牢把握巩固社会主义政权这个大目标,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分析、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讲政治的要求贯彻到法律适用的每个环节。所谓法律智慧,就是以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作为宗旨,善于依照法律辨析判断、权衡取舍的能力、方法和技巧。具体到刑事大案要案审判来说,就是分清轻重缓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做到定罪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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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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