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 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法〔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0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有利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对因此类纠纷案件已裁定冻结上述证券回购机构帐户款项的,应当解除冻结。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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