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 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4月11日[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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