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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20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人民法院

              阅卷单

 

┌──────────────────┬────────────────────┐
│  阅卷人             │                    │
│  (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                    │
├──────────────────┼────────────────────┤
│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                    │
├──────────────────┼────────────────────┤
│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                    │
├──────────────────┼────────────────────┤
│  借阅册数            │                    │
├──────────────────┼────────────────────┤
│  归还册数            │                    │
├──────────────────┼────────────────────┤
│  阅卷时间            │                    │
├──────────────────┼────────────────────┤
│  法院工作人员签注        │                    │
└──────────────────┴────────────────────┘


注:案卷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应当由收卷入在签注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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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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