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热线:13415986226 0769-26901416
传真:0769-22301200
E_mail:zengyongqian@126.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民事诉讼指南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梁广大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梁广大的复函
([2000]知监字第22号函 2000年6月17日)


梁广大代表:
  你于2000年4月27日就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为与牛满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事给我院肖扬院长及唐德华副院长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案基本案情是,1993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其中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题词后,于1994年3至4月间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印制了带有牛满江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每个包装袋装入“自航灵丹”(即灵芝孢籽粉)2克,分别委托中华红康实业发展中心代销及与安徽省马鞍山市顺达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销售。牛满江遂以中菌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中菌公司侵犯了牛满江的著作权,判令中菌公司向牛满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人民币。中菌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经审查后,于1998年5月8日以(1997)知监字第66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1998)高知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对原审判决认定中菌公司构成侵权予以维持,改判中菌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中菌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我院申请再审,并向你反映情况。
  中菌公司此次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中菌公司没有印制过带有牛满江题词的“自航灵丹”的包装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表达与实际情况不符;2.牛满江的起诉状中称“自航牌灵丹”为“非法药品”,为非法药品的题词不但没有著作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题词者还应受到法律的惩处;3.牛满江的行为构成诽谤罪;4.牛满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为伪证,不能采信;5.牛满江诉中菌公司侵权是一场阴谋。
  我院经复查后认为:1.原审根据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的证言及实物包装袋等证据认定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印制了带有牛满江题词的灵芝孢籽粉包装袋500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中菌公司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从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递交我院的第一次申请再审材料中还予以确认,该公司在本次申请再审时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相应的证据;2.原审认定牛满江的题词手迹构成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中菌公司以牛满江在起诉状中所称“自航牌灵丹”为“非法药品”为由,认为该题词不享有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3.产品外包装上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该产品的销售利润不能简单等同,原审并未将中菌公司所称的“伪证”作为定案依据;4.牛满江是否构成诽谤罪及其起诉中菌公司出于何种目的,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中菌公司几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该公司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方面均无不妥,应予维持。我院已依法向中菌公司发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望你能协助我院对其做好服判息讼工作。
感谢并欢迎你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服务 东莞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民事代理 民事诉讼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