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热线:13415986226 0769-26901416
传真:0769-22301200
E_mail:zengyongqian@126.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民事诉讼指南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20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债权难以实现,导致资金流转不畅、经营管理困难,甚至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生存。一些法院在法律适用、强制执行、审判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被非法侵占,现作如下通知:


  一、正确认识审判工作对保护国有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案件时,要深刻认识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和规律,并自觉遵循和运用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切实有效地落实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审判工作主题,公平、合理、及时地解决纠纷,积极稳妥地审理和执行好事关职工利益的群体性案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合法地审判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纠纷案件。同时严格适用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准许其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特别要注意及时、准确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以保证裁判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


  三、大力加强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坚决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切实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无力交纳申请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缓、免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尝试以不同方式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途径。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案讲法,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其公平交易、诚实信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2002年4月12日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服务 东莞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民事代理 民事诉讼 债权纠纷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