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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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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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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27日 法[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9月7日起,对该公司实施停业整顿。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证券公司应在经该会认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存放其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属客户所有,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账号在报该会后方可使用。为方便涉及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及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属于其自营业务对应部分的清算备付金,现将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给你们。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8]213号)的规定精神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

附: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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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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