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如何适用法发〔1997〕2号《关于当
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借用外
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的规定问题。经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现就如保适用该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
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
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
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
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
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