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一):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受到严厉惩罚
作者:曾永前
2007年6月29日,备受亿万劳动者瞩目和用人单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以“制造工厂”著称的东莞具有深远的影响,众多的新莞人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有力保护。为宣传贯彻好这部法律,本刊分期刊登曾永前律师的系列文章《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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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东莞劳动纠纷逐年上升,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分别占东莞两级法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和50%,2006年东莞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全国的1/20。产生劳动纠纷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数众多的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如果有哪位新莞人“不识趣”胆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家只是一句“我们庙小,养不起你”,就把那位“不长眼”要劳动合同的人扫地出门了。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曾律师解读】
在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个: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减少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不能起到强有力的处罚作用。
《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应当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处罚措施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下期话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二、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更加严格》、《鼓励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