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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八、九):
作者:曾永前,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八、九):
严格规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
曾永前

【相关链接】
 企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劳动法》、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原则性地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制度。
但是,在笔者所办理的经济性裁员的案件中,发现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对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为解决以上主要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曾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通过本条规范了经济性裁员制度,首先,明确了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企业只有在法定的四种情况才能经济性裁员,除此以外企业借“经济性裁员”之名辞退员工的做法都是非法的。其次,规范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一是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是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四是要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只有进行了以上程序才能经济性裁员。再次,明确了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以保护在企业工作时间长、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以及企业弱势群体。最后,对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作出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曾永前
 【相关链接】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为迫使工作年限长、职位高、薪酬待遇好的员工主动辞职,往往采取降低职位和工资、变换工作岗位、减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保等做法使这类员工离开企业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为保护劳动者在被迫辞职的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对此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曾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为保护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首先,本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单方无限制地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使用人单位被迫劳动者辞职的各种行为得到了法律界定。其次,为劳动者在上述七种情形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再次,在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用人单位作出了惩罚性的强制性规定:既要按本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要向被迫辞职的员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相信在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下,以前那些逼近员工辞职的企业不敢轻易跨越法律的“雷区”,侵害职工的权益。
      下期话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新莞人的十大保护(十):《严格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行为》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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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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