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超过法定期限被判超期不受理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去年年底,齐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局对他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劳动部门:超时效不予受理
齐先生是某电机厂的一名职工。2002年9月,齐先生在工作期间被严重摔伤。当时,单位为齐先生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但却没有为他申报工伤。而齐先生本想按规定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伤情不稳定,一直在断断续续的治疗之中,就把这事儿暂时放了下来。
2004年10月29日,齐先生向劳动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不久,劳动部门就以其申请“超过了时效”为由,驳回了齐先生的请求。此后,齐先生虽然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了复议,但仍然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依据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及办法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姚先生在受到伤害两年后,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显然超过了这一时效规定。
齐先生:不受理没道理
齐先生不能认同劳动部门的说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为他作出工伤认定。
齐先生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原来适用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中,并没有对职工申报工伤有时间上的限制,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对申报期限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应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伤害,其申报期限应该自该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否则就失去了其合理性。例如齐先生这种情况,其受到伤害的时间在新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超过了一年,按照原有的规定,他是可以随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新条例一实施,按照劳动部门的说法,他就丧失了这种权利。可新条例颁布前,谁又能知道新条例会对申报期限做出“一年”的规定呢?所以,法律是不应该有这样的溯及力的。
法院:原告主张没有依据
针对齐先生代理人的意见,劳动部门在庭审答辩中坚持认为,根据现行的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就应该在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齐先生提出申请时,已经距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了两年,因此劳动部门不能受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齐先生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且,齐先生主张“一年”的申请时效应该从新条例施行后起算,缺乏法律依据,于是支持了劳动部门的观点,驳回了齐先生的请求。
在谈到对本案的看法时,有关人士认为,齐先生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新旧劳动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方面的一些不完善。而这种不完善,直接导致了齐先生原本合法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