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照利滚利收账
市高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我市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
老公签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
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近似于中介,记者注)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案例:庞某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4月9日分别向乔某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和137万元,其中137万元的系总借条。乔某将庞某告到法院追债。证人林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137万元是庞某给乔某打的借条,乔某没有借钱给他,我当时也在场。”
经审查,法院认为,庞某向乔某出具的借条,实为工程好处费的约定。
据了解,庞某承建该公司工程仅一个月,即被取消承包权,故其不可能按约定给付好处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民间借贷
如何按利滚利收账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记者注)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在我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应用题:小莉向小美借款1万元,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采取利滚利的形式两年内还清债务。请问,两年到期,小莉该还多少钱?
计算:
第一步:第一年的利息:1×5%=0.05(万元)
第二步:第二年将利息计入本金,小莉连本带息该还的钱:(1+0.05)×(1+5%)=1.1025(万元)
注意:双方利率无论怎样约定,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两年期)即:[1×(1+5%×4×2)=1.4(万元)]
逾期利息加上违约金
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无效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用题: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小美以10%的年利息借给小莉1万元,同时要求小莉在两年内必须还清,否则将收取愈期利息并加收5000元违约金。两年过去了,小莉根本就无偿还能力,小美将她告到法院。请问:小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计算:
第一步:愈期利息
按照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对利率有约定(10%)情况下,愈期利息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即10%×(1+30%)=13%
第二步:两年期的愈期利息与违约金(5000元)之和:
1×13%×2+0.5=0.76(万元)
第三步: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两年期利息:
1×5%×4×2=0.4(万元)
第四步:第二步结果大于第三步结果,小美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小美最多能收回的钱是:1+0.4=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