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执行的有关问题 咨询人:李先生
曾永前律师,您好,向您请教关于民事财产案件结案后,执行是由哪个法院执
行?怎样启动执行程序?望答复,谢谢!!
曾永前律师回复: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栽定,以及刑事判决、栽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见,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审判庭移送执行。
具体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还是请你来本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来前预约,预约电话:13415986226,0769-269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