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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4、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5、动产抵押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6、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8、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人保存)(略)

  9、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0、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1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1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1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4、抵押物概况(附页)(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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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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