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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著作权法是一部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强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践认真学习。学习中,要注意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准确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著作权法。


  二、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件,并积累了一些审判实践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内可专就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情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著作权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文件和批复中关于著作权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著作权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著作权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拟于1991年春节后举办著作权培训班。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为了做好培训班授课的准备工作,有的放矢地组织教学,请各级人民法院将审判实践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案例、经验材料等,于1991年1月底以前报送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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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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