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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副院长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曹建明副院长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7年4月19日)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我们共同探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对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及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网络电影著作权,促进产业发展,繁荣网络文化,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中国一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十多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信守承诺,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在刚刚结束的第二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以及今年初召开的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等院领导分别作了演讲,向世界充分表明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条约,为建设和谐世界提供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坚定的,力度是空前的,进展也是显著的。一方面是履行加入wto后的国际义务,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要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只有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当然,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和不平衡,执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许多新的、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解决。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7]第1号文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不仅包含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这是中国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今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继2004年12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之后,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标准。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的数量标准较2004年司法解释降低了一半。

  对复制发行的问题,该司法解释也作了界定。明确“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就是说只要有一个行为就可以追究。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即对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之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四种情形。该司法解释明确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规定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该司法解释还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进一步拓宽了刑事自诉的通道。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此外,我要强调的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行为,实行的是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双轨制。与许多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有关罪名的设定上是比较广泛的;刑罚的幅度是严厉的;诉讼程序也是比较完备的。

  我们同时也希望,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我们应当加强对话,增进了解,密切磋商,扩大共识,共同促进,减少对立等方式解决和化解存在的磨擦和争端。面对未来,正像对待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一样,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景充满信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审判高效公正、维权及时有力、违法犯罪必究、维护公平竞争、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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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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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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